国际电信联盟(ITU)的国际条约
国际电信联盟(ITU)相关的国际条约,包含了全球231个国家及地区、34个国际组织1900年以来签署的5.7万余份条约文件,类型涉及公约、宪章、盟约、规约、协定、议定书、换文、最后决定书、联合宣言,以【国际电信联盟(ITU)】为关键词进行归类聚合,提供国际电信联盟(ITU)方面国际条约的便捷查询、归类聚合和全文pdf下载。
全权代表大会(1994年,京都),全权代表大会(1998年,明尼阿波利斯),全权代表大会(2002年,马拉喀什)和全权代表大会对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1992年,日内瓦)进行修订的文书(安塔利亚,2006年)
由全权代表大会(1994年,京都)和全权代表大会(1998年,明尼阿波利斯)修订的《国际电信联盟公约》(1992年,日内瓦)的文书所罗门群岛,澳大利亚,新西兰,斐济,巴布亚新几内亚,萨摩亚和汤加之间关于警察和武装部队及其他部署人员的行动和地位的协定,旨在帮助所罗门群岛恢复法律和秩序关于美利坚合众国进出口银行的协定,补充了1990年6月22日《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委内瑞拉共和国政府之间关于促进投资的协定》。
由全权代表大会(1994年,京都)和全权代表大会(1998年,明尼阿波利斯)修订的《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1992年,日内瓦)的文书自2004年1月开始以来,普诺省受到河流洪水和洪水,霜冻,山体滑坡,雨水和暴风雨的严重影响;这对人口造成了严重破坏,危及生命,破坏了道路网络,灌溉土地和农作物并损害了基本公共服务的正常运行,卡哈马卡省经历了霜冻和干旱时期,严重影响了农业和人口的生计。
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与国际电信联盟之间为支持国家电信局的实施而达成的协定,补充了1964年12月29日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与联合国的技术援助基本协定联合国,其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罗马尼亚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之间的贷款协议(社会部门发展项目)(及其附件和适用于1995年5月30日的特殊流通贷款的贷款和担保协议的一般条件,于1999年10月6日修订)保加利亚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之间的(儿童保育改革项目)(及其附件和一般条件,适用于1995年5月30日修改为1999年10月6日的
经全权代表大会(1994年,京都)修订的《国际电信联盟公约》(1992年,日内瓦)的文书卢布尔雅那,1993年11月25日至29日。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之间交换了与“斯洛文尼亚-德国重返社会方案内的顾问和有关措施的经费筹措”项目有关的修订协议的纸币构成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之间“斯洛文尼亚-德国重返社会方案中的顾问和相关措施的资金筹措”项目协议的说明。
经全权代表大会(1994年,京都)修订的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1992年,日内瓦)的文书当合格评定机构希望获得非洲认证以评定是否符合特定产品,过程或服务的基本要求时,认可程序将包括一些要素,以评估合格评定机构评定是否符合这些基本要求的能力(技术知识和对保护产品,过程或服务或使用它们的风险的一般要求的理解),并注意到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和《欧洲经济区协定》所建立的欧洲共同体之间的密切关系,因此,建议考虑将协议的缔结视为新西兰与这些国家之间相互承认的并行工作,相当于在新西兰之间的
方式通过相互协议解决,则该国民或公司也应书面同意在适用《公约》的情况下通过调解或仲裁将争端提交中心解决,每一当事方均可提起诉讼。根据《公约》第28条和第36条的规定,向中心秘书长提交为此要求的行动;根据本协定,在缔约双方之间现有或随后确立的国际法之下,除本协定外,还包含一般或特定规则给予另一缔约方国民或公司的投资比本协议规定的优惠更多的待遇,在更有利的范围内,以本规则的规定为准。缔约双方应鼓励和促进在此类问题上的交流和研究。
国际电信联盟的组织法和公约电信发展大会议程草案应由电信发展局局长拟定,并由秘书长提交理事会,以征得世界大会国际电联多数成员的同意。 ,或在区域会议的情况下属于有关地区的国际电联大多数会员国,但须遵守第1条的规定,同时充分承认每个国家拥有规范其电信业务的主权,并充分考虑到电信通信对于维护各国和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日益提高,作为国际电信联盟和《国际电信联盟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基本工具,本宪法的缔约国称为“公约”)对其进行补充,目的是促进和平关系,各国人民之间通过有效
《国际电信公约》的附加任择议定书(1982年,内罗毕)实际用语和表达方式(((国际协议,既未在《宪章》中也未在法规中进行定义,并且秘书处已以此为原则)坚持提出该文书的会员国在这方面采取的立场。注册,即在该国为缔约方的范围内,该文书构成《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所指的条约或国际协议,由会员国缔结的任何条约或国际协议《宪章》生效后联合国的组织应尽快在秘书处登记并由其出版,因此,秘书处认为,可能被要求执行的行为并不构成一项文书如果该文书尚未具备国际条约或协定的质量,并且该国际文书未
瑞士联邦理事会与国际电信联盟之间关于该组织在瑞士的法律地位的协议。根据联盟秘书长与瑞士联邦理事会共同协议确定的瑞士国籍官员,因公务旅行或因公职而居住在国外,应有权获得联邦政治当局颁发的外交护照联盟秘书长和瑞士联邦理事会应通过共同协议拟定一份有限的瑞士国籍官员名单,这些官员根据其职务将获得服兵役的权利。联盟及其在联邦委员会同意下指定的某些类别的官员,应享有根据国际法和惯例给予外交代表的特权,豁免,豁免和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