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附件一的中文(议定书一)
条约类型:开放多边
条约主题:战争,人道主义事务,日内瓦四公约议定书,日内瓦公约,人权,法律事项
登记号码:17512
签署年份:2000-01-12
文本类型:A
保管国家:瑞士
文本语种:中文
在本议定书的当事方与华沙公约的统一公约的缔约国之间,该公约统一了由订约承运人以外的人执行的国际航空运输的某些规则,在瓜达拉哈拉于1961年9月18日签署(以下称“凡是根据《瓜达拉哈拉公约》(“ Guadalajara Convention”)所载,凡提及《瓜达拉哈拉公约》中的“《华沙公约》”,均应适用于经1975年《蒙特利尔第一附加议定书》修订的《华沙公约》。 《瓜达拉哈拉公约》第1条第b)款所指的合同受本议定书管辖。“古巴共和国政府根据《统一某些规则的公约》新的第二十二条第4款声明。 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署的《国际航空运输法》(经保护法修正)。 1975年蒙特利尔第1号附加罚款,因为该国不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所以第1、2、3段中的规定将不适用于在其领土内进行的司法程序,而不是这些相对于第22条第1款,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将定为每位乘客125,000货币单位,“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已开始批准《华沙公约》的附加议定书。阿根廷共和国于1929年通过,并于1975年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批准,并拒绝以“马尔维纳斯群岛及其附属国”的名义进行的批准,并重申其对福克兰群岛,南乔治亚州和马其顿共和国的主权。南桑威奇三明治是其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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