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联合国大会根据1946年12月11日第57(1)号决议设立了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作为联合国的一个机构,根据该决议及随后的决议,儿童基金会是负责通过提供资金,物资,培训和咨询,应对紧急和长期的儿童需求以及他们的持续和持续需求,在母婴保健,营养,供水,基础教育等领域提供服务以及在发展中国家为妇女提供的支助服务,以期酌情加强旨在确保与儿童基金会合作的国家中儿童的生存,发展和保护的活动和方案,特别是在产生或直接归因于所有索赔的费用本协议涵盖的业务可能由第三方针对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官员,特派专家和代表儿童基金会提供服务的人员进行,这些人应得到赔偿并受到保护,免受此类索偿,除非儿童基金会和政府同意联合国和执行与研究所有关职能的联合国特派专家应分别享有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特权和豁免。 -《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第七条政府将尽一切努力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物品,设备和其他用品以及财政和公共援助。用于合作计划的非常多种形式的援助,将根据业务总计划中规定的目标,以公平有效的方式使用,不受性别,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的歧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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