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国一方居民的教授或老师访问缔约国另一方为在大学,学院,学校或其他机构教学或进行高级研究或研究而用的不超过两年的时间,该费用已全额支付或部分通过该另一国的公共资金,该人为从事教学,完成高级研究或研究而获得的任何报酬,应在该另一国免征税收,但该报酬应征税或根据第一条所述的国家在本条中的适用。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当事国在缔约国并根据现行法律对某项所得免税时,在缔约国另一方,就上述收入而言,一个人应在该部分的该部分纳税。汇入或接收到该另一国的收入,而不是按照本协议在第一条款所述的第一国所允许的扣除总额中,仅适用于汇入或接收到的另一方收入中的一部分。一缔约国的另一方的利润已在该缔约国征税,并且根据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也包括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公司的利润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另一国的另一国并在该另一国征税,因此,如果该两家公司之间建立的条件是在独立公司之间合理地确定的条件,则该利润是该另一国的公司可以合理地获得的利润完全相互独立的公司,则首先提及的国家将做出调整。在该州对这些福利征收的适当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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