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双方应每年至少相互磋商一次,特别是在和平利用核能的发展,从核装置的运行中获得的经验,关于核安全和辐射防护的法规以及方法和结果方面的相互协商。深信通过在核安保和辐射防护领域交流信息和经验以保护辐射防护人员的合作进行辐射防护的重要性区域,人口和环境免受辐射的危害。澳大利西亚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保护协议1 RIA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核安全和辐射防护领域的信息和合作交流。认识到加强核安全和辐射防护领域活动的重要性,缔约方应努力促进缔约方有关机构之间在该领域的科学技术合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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