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上述协议的协议。 1996年7月20日至24日在香港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运输,航空
登记号码:28124
签署年份:--
文本类型:A
签署成员:中国香港,新西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文本语种:英语
行动组总部将设在其领土内的缔约方政府和代表行动组行事的主任应就行动组的法律能力以及任务的特权和豁免缔结总部协定。部队本身,处长,其他外勤官员和情报官员本身,其特权和豁免不低于授予东道国的使团,外交代表及其人员,包括第11段所述的特权和豁免第5条。关于提供后勤支持,每一当事国应根据要求并根据其供应情况提供食物,水,住房,运输,汽油,机油,润滑剂,衣服,通讯服务,医疗,弹药,储存服务,培训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维护,备件和组件,设施的使用和使用,运营支持服务(包括建筑组件)以及我们的合作伙伴,国防组织之间的书面协议中规定的空运和港口服务。材料或设备的借出,每一方(i)均应将材料或设备用于书面协议中规定的目的,对其进行维护并使其处于所需的良好状态,但正常的磨损除外( ii)将遵守可能出现的其他条款和条件,我谨提请双方之间关于以下方面的互惠协议: 1月9日在惠灵顿签署的用于武装部队人员临时维修的资金9694号决议,其中特别规定,当新西兰或美利坚合众国武装部队的单位或人员与他们所属的军团分开并缺乏足够资金时,他们将与武装部队保持联系。另一国的武装部队,因此被撤离的武装部队可以要求支付工资和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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