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欧洲复兴开发银行(EBRD)的协议(带有附件和信函)。
条约类型:开放多边
条约主题:宪章宪法,发展,欧洲,金融
登记号码:28266
签署年份:1991-08-06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加拿大,塞浦路斯,捷克斯洛伐克,丹麦,埃及,欧洲经济共同体,欧洲投资银行,芬兰,法国,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日本,列支敦士登,卢森堡,马耳他,墨西哥,摩洛哥,荷兰,新西兰,挪威,波兰,葡萄牙,韩国,罗马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英国,美国,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
保管国家:法国
文本语种:俄语,德语,法语,英语
“ 11-FMO将以下列方式偿还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所支付的款项,以防万一,由于情况,受伤,无能力或因在本国境内服务而引起的疾病。 FMO何时” l。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定期付款,FMO将偿还根据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提供的精算数据计算的一笔总付。政府根据第三条第2款缔结的任何其他协议中所承担的义务(与工发组织主任在几内亚的服务有关的费用),根据本协定的第十条(特权和豁免),第十一条(为执行工发组织援助目的而授予的设施)和第十三条(争端解决),将继续存在。在上述协议期满或退出之后,应在有效范围内,有条不紊地遣返工发组织或代表本协议为其提供服务的任何人员,人员和资金及财产,并应准予其本地以外的所有人提供的受雇国民代表工发组织提供的服务和以上第1和第2款未涵盖的服务,其特权和豁免与官员根据《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第18条或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第19条享有的特权和豁免相同。参加国与FMO总干事之间可能出现的《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视情况而定,不能通过正常的行政渠道获得“满意”。由FMO总干事或“参加国政府”提出的倡议,应作为外交磋商的对象,以期由参加国政府在“总干事与指定的外交代表”之间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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