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沙尼亚共和国代表爱沙尼亚共和国宣布并根据爱沙尼亚共和国最高委员会1991年9月26日通过的决议,爱沙尼亚共和国根据法院规约第三十六条第2款承认除非有其他国家接受同样的义务并以对等为准,否则国际法院应具有强制性并没有特别协议的管辖权,应理解为:本说明不适用于当事方将解决方案交由当事方解决的争端。适用于根据现有协议或未来可能达成的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愿望,其动力来自根据8月在赫尔辛基签署的《欧洲安全与合作会议最终文件》的原则发展友好关系的愿望。 1752年1月1日生效,并为加强双方之间的经济合作创造了有利条件(2)如果在书面通知充分明确定义的投诉后六个月内不能以第1款规定的方式解决争端,则除非有其他规定,否则应就该争端作出裁决。缔约一方或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的要求,根据争议时现行版本的《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通过仲裁程序请求提起仲裁程序。(1)如果通过除缔约方以外,根据缔约一方的法律或缔约双方之间已经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国际法义务,一般或具体规定规定,应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比本协议所规定的更优惠的待遇,该规定应在本协议的范围内优先于本协议确定哪里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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