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提单中包含有关一般性质,主要标志,包裹或件数或货物重量或数量的具体说明,承运人或代表他出具提单的人知道在哪里有理由怀疑这些货物不完全代表他实际接管的货物,或者如果签发了“装好的”提货单,则表明他实际在船上或放在船上的货物,他没有足够的手段来控制这些货物说明,承运人或上述人员必须在提货单上保留,以指明这些不准确之处,怀疑的原因或缺乏足够的控制手段。承运人或替代承运人在两个日期中的较晚者连续90天以书面形式向托运人提供。在下文中:发生损失或损坏的一方或根据第四条第二款交付货物的一方,除非另有证明,否则假定承运人或替代承运人未遭受任何损失因托运人,其工作人员或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已违反本条第1款的规定在甲板上进行,或者由于本条第2款承运人未援引时,尽管有第5条第1款的规定,他仍应对在甲板上运输的协议承担责任,仅由于在甲板上运输而造成的货物损失或损坏以及交货延迟,其责任范围应为:根据本公约第六条或第八条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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