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欧洲用于实验性和其他科学目的的保护脊椎动物的欧洲公约》第34条第1款,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宣布其自身与本公约其他缔约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将不扩展至第27条第2款(b)项(有关直接用于医学以及教育和培训程序的动物数量的统计信息)与第28条第1款(统计信息的交流)以及本公约第28条第2款(统计信息的发布)。因此,《欧洲保护用于实验或其他科学目的的脊椎动物的欧洲公约》在S条中规定:“任何用于或打算用于程序应提供适应其健康和福祉的住宿,环境,至少最低限度的行动自由,食物,水和护理的自由度。 《公约》第27条和第28条规定,每一缔约方应收集与《公约》所涉程序的某些方面有关的统计信息,并将该信息传达给欧洲委员会秘书长,后者应将收到的信息予以公布。欧洲各国已决定,其目的是保护用于实验或其他科学目的的活体动物,以确保由于对其实施程序而造成的任何可能的痛苦,折磨,困扰或持久伤害当进行该程序的缔约方的法律要求采取程序时,应在“仅当事方”列中进行输入,包括该缔约方已承担的国际义务(例如,拟订《欧洲药典》的缔约国或作为欧洲共同体的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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