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1992年5月1日起生效。 e。在欧洲委员会四个成员国向欧洲委员会秘书长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之日起六个月后的下一个月的第一天,根据第18条第1款:一党或部长委员会对第1至14条提出的任何修正案应传达给欧洲委员会秘书长,并由他转交给欧洲联盟成员国。欧洲委员会,根据第19条的规定对任何缔约国和任何被邀请加入《公约》的国家,其后,《公约》在下列期限到期后的下一个月的第一天对以下国家生效根据第18条第2款向欧洲委员会秘书长交存批准,接受或核准文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根据《公约》的规定,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可根据《欧盟理事会规约》第20条的多数决定,邀请非欧洲委员会成员的任何国家加入本公约。并经有权参加部长委员会会议的缔约国代表一致表决。本公约应自该日期起六个月后届满的下一个月的第一天生效。欧洲委员会的四个成员国已表示同意根据第17条的规定受公约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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