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拉维共和国政府与国际原子能机构之间关于适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保障措施的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核问题,不扩散核武器,能源,军事装备
登记号码:29473
签署年份:1993-01-25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国际原子能机构*,马拉维
保管国家:国际原子能机构
文本语种:英语
协议,但与理事会根据第19条提出的裁定有关的争议或理事会根据该裁定采取的行动除外,除非马拉维和原子能机构通过谈判或其他程序商定,否则不得通过协议解决两者之一应提交给组成如下的仲裁庭:马拉维和原子能机构应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如此指定的两名仲裁员应选出第三名担任仲裁员。(iii)将验证程序集中在这些阶段在涉及不难制造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的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核材料的核燃料循环中,以及在不妨碍其他核材料的情况下,尽量减少对其他核材料的核查程序原子能机构根据本协定实施保障。燃料制造或用于同位素浓缩的燃料将离开其生产所处的工厂或加工阶段。因此,或者当这种核材料或在核燃料循环后期生产的任何其他核材料进口到马拉维时,该核材料应服从本协定规定的其他保障程序。在《协定》第38条中,马拉维应将其核材料用于其领土内或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和平核活动中的任何数量的数量,在数量上超过限制或六个月之前,应事先通知原子能机构。为确保核实受本协定保障的核材料不被转用于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马拉维至关重要且迫切需要本条第1款所述的设施,以先到者为准。要求马拉维立即采取必要的行动,无论是否根据本协议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争端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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