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与荷兰王国政府关于Ems河口航行安排的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船舶和航运,边疆,运输
登记号码:29496
签署年份:1993-01-28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荷兰
保管国家:德国
文本语种:德语,荷兰语
(1)尽管有《国际规则》第25(d)条的规定,但长度小于12 m的船只在航行中起航,而在桨下航行的船只,如果无法携带《国际规则》第25(a)或(b)条规定的灯规章应至少具有一个根据附录1第II节第1项的白色全能照明灯。(1)载有某些危险货物的船只,除应具有《国际规章》规定的视觉标志和信号外,还应载有根据附录1第II节第2款,夜间发出一盏全能的红灯,并按白天列出国际代码标志“ B”。(3)根据本航行安排和根据《国际规则》,主管机关允许根据莱茵河中央委员会通过的规定将位置灯用作强光,或者,如果用作桅灯,则用作强光。内陆航行船。(3)对于以上第(1)款所指的船只和空罐车,包括推船和拖船车队,主管当局可在排放附录2第1节中指定的物质后,规定附加条件。由航行警察为在Ems河口航行,特别是在拖船拖航方面强加的。(1)船舶操纵能力有限,在航道中从事挖泥或水下作业的船舶,必须载运如果任何一方均没有障碍物,则《国际规则》第27条(d)款规定的视觉标志和信号应在两侧带有规则27(d)(ii)条规定的视觉标志或信号。...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与荷兰王国政府关于Ems河口航行安排的协定pdf预览版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与荷兰王国政府关于Ems河口航行安排的协定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