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况下,第10条第3至5款应比照适用,但应理解为争端各方应根据第10条第3款任命仲裁庭成员。如果没有遵守第10条第3款所指的期限,在没有其他安排的情况下,争端任何一方均可要求巴黎国际商会仲裁法院院长作出必要的任命。 (1)缔约任何一方均不得使在缔约另一方国民或公司拥有或影响的其领土上的投资,其待遇不如对其本国国民或公司的投资或国民或公司或任何第三国的投资所给予的优惠。(3)由于战争或其他武装冲突,革命而在缔约另一方领土上遭受投资损失的缔约一方国民或公司缔约另一方应给予本国,国家紧急状态或叛乱以同等的待遇,该待遇应不低于该方给予其本国国民或公司在归还,赔偿,补偿或其他有价值的考虑方面的待遇。 2)缔约任何一方在其与投资有关的活动方面,均不得使缔约另一方的国民或公司在其领土内受到对其本国国民和公司或任何第三国国民和公司所给予的不利待遇。 (1)除本条约外,如果缔约双方之间目前存在或以后根据缔约双方之间存在的国际法规定的缔约任何一方的立法或法规规定了国民可投资的一般性或专门性规定或缔约另一方的公司享受比本条约规定更优惠的待遇,在更有利的范围内,以本条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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