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之间关于摄影领域关系的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电影
登记号码:29505
签署年份:1993-01-28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葡萄牙
保管国家:德国
文本语种:葡萄牙语,德语
(2)共同制作人提供少数派捐款的艺术和技术参与,应至少包括一名编剧或编剧,团队的一名助理导演或其他重要艺术或技术成员以及一名担任主角和重要角色的演员角色,或两个扮演重要角色的角色,以及一个扮演辅助角色的角色,所有角色均为少数民族联合制片国的国民。(1)主管当局应在本协定的范围内,将其认定为联合制。由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葡萄牙共和国和与另一缔约方缔结共同制作协议的第三国的制片人共同制作的电影。只有在收到提供大部分财政捐款的缔约方当局的有关立场声明后,方可予以批准。除非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葡萄牙共和国政府作出相反的声明,否则他的协定也应适用于柏林国土。(3)在例外情况下,参加对于未达到本条第(1)款要求的表演者或作家,经考虑到影片的要求,可在缔约双方主管当局同意的情况下予以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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