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每种特殊情况下,仲裁庭的组成应如下:每一缔约方应指定一个仲裁庭成员,而这两个成员经双方同意,应指定一个第三国的国民,而该国民应为:缔约双方指定仲裁庭的主席。(3)在每种具体情况下,仲裁庭的组成应如下:缔约一方应指定仲裁庭的一名成员,而该两名成员应经双方同意,指定第三国国民,由缔约双方任命为仲裁庭的主席。如果根据本协定第4条与赔偿金额或支付方式有关的争议,或与自由有关根据本协议第5条的规定,在争议当事方之一提出索赔要求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解决转让争议的,争议任何一方均应是如果有关赔偿金额或付款方式的争议,依据本协议第4条,或关于转让自由,依据本协议第5条,则应将其提交国际仲裁庭。 ,如果在争端任何一方提出索赔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解决,则争端任何一方均有权将此事移交给国际仲裁庭。缔约一方为当事方或将来可能成为当事方,或者如果缔约一方的法律包括一项规定,使另一缔约方的投资者进行的投资比本协定更为优惠,则该规定应优先于缔约一方的相应规定这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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