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之间关于在收入和资本税以及某些其他税种上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公约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税收,金融
登记号码:29534
签署年份:1993-01-28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美国
保管国家:德国
文本语种:德语,英语
a)对于不属于第2款规定的不包括在德国税基础之内的,免税的美国收入或由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居民取得的,应按美国税率降低的税率计算的收入项目不是美国公民,根据德国税法关于外国税收抵免的规定,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应允许抵免德国税收抵免,仅允许美国根据本公约的规定,但根据本议定书第1款可能仅因公民身份而征收的税款除外。在本公约赋予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税收权的情况下,此类收入被视为美国来源收入根据美国法律,美国应授予第23条第1款规定的抵免额,但要遵守美国限制外国税收抵免的任何法律,如果发生针对美国来源收入的外国税收抵免,以及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抵免,则由于第一款的规定,除个人以外的人同时是缔约国双方的居民,则缔约国的主管当局应寻求通过协商确定就本公约而言应被视为该人的缔约国的缔约国,并且,如果他们不能如此制止该人,则不应视为该人为享受本公约规定的利益而为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公司。缔约国一方居民并在缔约国另一方设有常设机构的公司,或在该缔约国净额征税的公司该缔约国另一方根据第六条(不动产(不动产)财产的收入)或第十三条第一款(收益)可在该缔约国征税的收入项目),除该公约其他规定所允许的税款外,还可以在该另一缔约国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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