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关于鼓励和对等保护投资的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投资
登记号码:29539
签署年份:1993-01-28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波兰
保管国家:德国
文本语种:波兰语,德语
如果争端当事方不作其他安排,则应比照适用第10条第3至5款的规定,但前提是仲裁庭的成员应由争端当事方任命,并且,如果未遵守第10条第3款所述的期限,则缔约任何一方可在没有任何其他相关协议的情况下邀请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主席作出必要的任命。(1)缔约任何一方均不得以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的投资或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在其领土内拥有的投资而不是其本国投资者的投资或任何第三国投资者的投资为条件。根据第4条第2款或第5条的规定,在缔约方之一提出后六个月之内尚未解决(3)每一案件应由以下机构组成:每个缔约方应任命一名成员,这两名成员应分别向国际仲裁庭提出上诉。商定由第二缔约国政府任命的第三国国民为主席。本条约也适用于本条约生效后发生的与缔约任何一方投资者进行的投资有关的事项。于1972年9月14日至本条约生效期间,按照另一缔约方的立法在另一缔约方的领土内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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