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7列出了缔约方主管当局根据第七条第1款,第12条第1款,第14条第2款和第3款,第34条,第57条第1款的规定指定的机构。第63条第1款,第72条,第2款,第73条,第2款,第76条,第77条,第78条,第2款,第8 3条,第1款,第84条和第8条7款,第2款缔约一方的法律规定以保险的完成期限为条件的获取,维护或索取利益的权利的,在该目的下,适用该法律的机构应加总期限的目的,在必要的情况下,应考虑到根据任何其他缔约方的法律完成的保险,就业或职业活动的期限,就好像它们是根据第一方的立法完成的保险期间一样缔约方,但是,如果是在雇佣或从事职业活动期间,如果这些期限根据最后提及的立法已完成,则应视为保险期。如果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其他机构,每个机构应按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填写提交给它的表格,表明根据该立法机构完成的保险或居留期间应将填写好的表格发送给其他有关机构,每个机构其中应根据《公约》第28条的规定确定其适用的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并在表格上注明根据第2、3款的规定计算得出的任何利益的理论和实际数额, 《公约》第29条第4或5款,以及(如适用)在不适用附加条件的情况下可要求的任何利益的金额《公约》第28至33条的规定,仅适用于其适用的立法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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