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陶宛共和国政府与国际原子能机构之间关于适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保障的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军事装备,能源
登记号码:29607
签署年份:1993-02-12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国际原子能机构*,立陶宛
保管国家:国际原子能机构
文本语种:俄语,英语
(c)当组成和纯度适合于燃料制造或同位素富集的任何核材料离开其生产所处的工厂或过程阶段时,或当该核材料或在随后阶段所产生的任何其他核材料离开时在核燃料循环中进口到立陶宛的核材料应服从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保障程序。因本协议的解释或适用而引起的任何争议,除关于理事会未根据第19条或理事会根据该裁定采取的行动,未经立陶宛和原子能机构通过谈判或其他程序商定的其他解决办法解决,应其中一方的要求,应将其提交仲裁庭,仲裁庭的组成如下:立陶宛和原子能机构应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如此指定的两名仲裁员应选举第三名,由其担任主席。核燃料循环中涉及易于生产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的核材料的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的那些阶段的核证程序,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量减少对其他核材料的核查程序立陶宛应在将其核材料用于其领土内或其管辖或控制之下的和平核活动之前,充分通知原子能机构,以使其不妨碍原子能机构根据本协定适用保障。数量超出限制或在将核材料引入设施之前六个月的任何时间(以本条第1款中的先发生者为准)。应立陶宛的要求,原子能机构应免除对核材料的保障措施的核保障遵守保障措施,但前提是核材料的总量根据本条在立陶宛获得豁免的商品,在任何时候都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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