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拥有的常设机构的商业财产的动产的一部分,或者转让属于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可以使用的固定基础的动产,取得的收益为个人服务的目的的缔约国,包括从转让常设机构(单独或与整个企业)或这种固定基础获得的收益,可以在该另一国征税。认为作为缔约国居民的人无权享受本公约的好处,因为该人的存在,结构或活动通过适用本公约而不适当地减少了应纳税额,而在其他情况下本公约将不适用,该缔约国的主管当局可以要求缔约国另一方的主管当局拒绝本公约对该人的利益,并且可以通过相互协议拒绝给予这些利益。a缔约国一方公司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利润或收入时,该另一国不得对该公司所支付的股息征税,但应将股息支付给该另一国的居民,或将所支付的股息与该另一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效地联系在一起,即使已支付的股息或未分配的利润全部或部分由在该另一州产生的利润或收入构成,也应对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征税,以对其未分配利润征税。第1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以下收入:第六条第二款所定义的不动产所得,如果该所得的接受人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则在其他地方进行营业r缔约国通过设在缔约国内的常设机构或在其内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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