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提及马里共和国政府(“政府”)于1990年10月5日签署和批准的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3]最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机构”)的代表与贵国政府的代表就《公约》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讨论。作为该机构根据第23条(b)款(ii)所作努力的一部分,在缔结有关由其担保的投资而与原子能机构待遇有关的协定的公约中,政府同意给予原子能机构同等的待遇,使其可继而获得成功。补偿担保人的代理人,而不是马里共和国在投资保护条约或任何其他相关协议中已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国家或其他公共机构的待遇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与马里共和国政府之间关于担保外国投资的法律保护协定1。如果以上各段反映了我们对提供给有担保外国投资的法律保护的理解请机构签署本协议的两份正本并在其上注明日期,然后将一份签署的原件退还给该机构。这些对话引起了对机构给予外国投资的法律保护的以下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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