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和平目的的地下核爆炸条约(1990年6月1日在华盛顿达成议定的声明和议定书)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核问题,能源
登记号码:29638
签署年份:1993-03-16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美国
保管国家:俄罗斯联邦
文本语种:俄语,英语
指定人员不得保留其他此类数据,并且在按照本议定书第VIII条第11款将其退还给核查方之前,不得再使用其记录设施,指挥和监视设施以及设备,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否则在这种情况下,指定人员进入其记录设施,其指挥和监视设施及其设备的行为应在进行爆炸的一方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在准备安装本条第5款(a)项中规定的设备上的封条之前,不得将其取下,这时,指定人员应在执行该程序的缔约方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将其取下。爆炸,其后进行爆炸的当事方的人员有权观察与该设备的安装有关的所有活动如果在完成对根据本项提供的设备的熟悉后,进行爆炸的当事方得出结论认为:使用所提供设备的任何元素均与其容纳或安全要求不符,进行爆炸的当事方应迅速,但不得少于开始放置爆炸物的计划日期之前的120天,因此应通知核查人。方,并应指明必须对本设备进行的修改才能满足要求在租赁条件下的一方使用发生爆炸的一方的取芯和钻孔设备,应将该设备提供给爆炸现场的指定人员,以使指定人员能够开展活动。与本议定书第十一部分第6段所指的协调时间表中规定的核查有关,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少于开始放置炸药的20天,除非缔约双方另有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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