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应使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从美因河畔法兰克福的Kreditanstalt fiir Wiederaufbau(发展贷款公司)获得最高为3,500,000德国马克(三百万五十万德国马克)的“小企业支持”项目,条件是经过审查后确定该项目值得推广。如果日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有可能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从美因河畔法兰克福市信贷银行获得进一步的贷款或财政捐款,以筹备“支持小企业”项目,或为执行该项目所需的附带措施提供进一步的财政捐款维护和保养,应适用本协定。授予财政捐助后,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应让旅客和供应商自由选择运输企业的选择权,不得采取任何措施排除或阻碍总部设在德国的运输企业的参与协议的适用范围,并应在必要时签发这些运输企业参与所需的授权。德国联邦政府与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关于金融合作的协议1(为小企业提供的支持。(3)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之间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其他项目可以代替第1款中提到的项目。...
金融合作协定-对小企业的支持pdf预览版金融合作协定-对小企业的支持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