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开一国以便在另一国提供援助的应急车辆和设备,应在因紧急情况或灾难而发生的行动完成后,或在其领土所属国家的主管当局批准的情况下返回其原籍国。考虑到不再需要另一方的紧急服务而进行紧急操作。民防混合委员会应考虑并向当事方提出本协议的附加议定书,其中规定了该方的条件和方式。根据本协定第4条第1款,第2款和第4款的规定,偿还紧急救助费用。对于使用紧急救护飞机,两个缔约方可要求联合国提供的搜救服务缔约方为此目的缔结的西班牙和摩洛哥之间的技术协定,作为对本协定的补充。为了确保紧急援助的有效性必须执行的详细的灾难互助计划应提交本协定第7条所指的民防混合委员会审议。为了促进参与紧急行动的飞机的迅速行动,每一当事方应向参加紧急行动的另一方的飞机授予永久授权,以便在该行动期间以及直到根据国家主管部门的判断,不再需要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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