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协调根据本协定采取的行动并提供最佳实施条件,各缔约方特此在1990年10月19日的《合作与友好总条约》的框架内建立法律合作小组委员会,由两国司法部和外交部的代表组成,每两年举行一次会议,分别在马德里和圣地亚哥举行。专家交流制度应按照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管理。根据双方于1969年4月28日签署的《关于技术援助的基本协定》中规定的规则,对《 1990年10月19日的合作与友好总条约》作出规定。1于1992年4月14日(签字之日)暂时生效,并最终1993年1月27日, e。根据第六条,当事双方已将各自的宪法和法律要求完成通知彼此的最后一次通知之日(1992年6月9日和12月2日,8月2日)起30天。期限为四年,并应自动延长类似的期限,除非缔约一方在拟议的终止日期之前至少六个月通知另一方其希望终止本协议,缔约双方应促进双方之间在法律事务上的合作两国的政府机构,大学,研究中心,机构和其他公共和私人实体,以执行共同关心的计划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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