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限制前一句的一般性的原则下,苏丹政府应赔偿丹麦政府和丹麦政府所针对的官员,并使丹麦政府免受伤害。当缔约双方相互证明宪法要求时,本协定即生效。生效日期已被遵守,并有效期为五年,此后应每年继续有效,除非当事国缔约任何一方在当时有效期限届满前至少六个月发出书面通知终止该协定苏丹政府应确保不对达尼达(DANIDA)为按照本协议订立的目的而运入苏丹的资金施加任何货币或外汇管制,但此类资金的银行帐户应专门用于此类目的,并且这些帐户上的余额应全部转入丹麦或其他任何货币苏丹政府和丹尼达主管当局将共同决定在何种情况下,苏丹政府应将对口单位分配给丹麦政府在本协定框架内或丹麦拟制定的其他措施中提供的人员。为了实现预期目标,如果出于任何原因拘留丹麦政府(或该官员的配偶或家属)或对他们提起刑事诉讼,则应通知丹麦驻喀土穆皇家大使馆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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