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应使土耳其共和国政府能够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土耳其财团的范围内实现其发展计划的目标),以与弗兰克·福特(Frank Furt / Main)的信贷信贷银行Wiederaufbau(发展贷款公司)筹集资金,作为1990年的双边财政援助,以支付项目费用,最高贷款额为92,500,000德国马克(9,255,000 (德国马克)并获得总额达900万德国马克(900万德国马克)的必要附带措施的财政捐款,前提是经审查后认定这些项目有资格晋升。本协议应自签署之日起追溯生效土耳其共和国政府一经告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其加入的国家要求本协议在土耳其共和国一方的效力已得到履行。该协议也适用于柏林国土,但前提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在此期间未向土耳其共和国政府作出相反的声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应遵守本协议第1条所指金额的使用,可用的条款和条件以及授予合同的程序。根据维德劳夫市政府与土耳其共和国政府之间达成的协议规定,这些协议应遵守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适用的法律和法规。1自1990年6月21日起追溯生效,在土耳其共和国政府通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之后(1990年11月27日,签署日期) ),按照第7条的规定完成国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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