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监督本协定的执行,两个缔约方的代表应在芬兰和乌克兰轮流举行会议,并应在必要时提出适当的建议,包括关于本协议的解释和适用的建议。通过长期和互利共赢的方式,通过他们可用的任何方式促进贸易和经济合作及多样化,包括在工业,技术和教育领域的合作以及中小企业参与贸易活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应适用于相互进行贸易的货物进口数量增加或进入对相似或直接竞争的国内生产者造成损害或威胁造成损害的情况下进入缔约任何一方的情况。如果在货物开始生效后的三个月内经协商,缔约双方尚未就解决问题的方法达成协议,要求进行磋商的缔约一方有权将此类货物的进口限制在一定数量,以防止或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消除损害。但是,如果发生以下第2款所述的任何问题,缔约双方应在缔约任何一方提出磋商请求之日后30天之内进行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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