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政府”是指罗马尼亚政府,d)“东道国”或“国家”是指罗马尼亚,e)“缔约方”是指难民署和政府,f)“公约”是指《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 1946年2月13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g)“难民署办公室”是指所有办公室和房舍,设施和设施。鉴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章程,联合国大会1950年12月14日第428(V)3号决议规定,除其他外,高级专员应在大会的授权下,在联合国的主持下承担提供国际保护的职能。联合国,向属于《规约》范围内的难民提供援助,并通过协助政府并在有关政府的批准下,由私人组织来寻求永久解决难民问题的办法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是联合国大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二条设立的附属机构,旨在促进这类难民的自愿遣返或在新的民族社区内的同化。联合国是联合国的组成部分,其地位,特权和豁免受联合国大会1946年2月13日通过的《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 4的管辖。该协定体现了难民专员办事处应根据与《公约》有关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与政府合作,在该国开设办事处,并为东道国的难民和其他寻求庇护者执行其国际保护和人道主义援助职能。 19512年的难民地位和1967年的《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政府之间的合作联合国和难民署应在《难民署规约》,联合国机构通过的与难民署有关的其他有关决定和决议的基础上,对东道国的难民和其他寻求庇护者提供国际保护和向难民和其他寻求庇护者提供人道主义援助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35条和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第2条。...
总部协议。pdf预览版总部协议。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