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合国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保护部队地位的协定。 1993年5月15日在萨拉热窝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联合国(UN),联合国维持和平特派团,和平
登记号码:30006
签署年份:1993-05-15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合国
保管国家:职权国家
文本语种:英语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政府与联合国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联合国保护部队地位协定。部队指挥官有权负责和处置在该国死亡的联保部队成员的尸体。根据联合国程序,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及其成员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境内的个人财产。(a)联保部队是指根据安全理事会1992年2月21日第7432(1992)号决议设立的联合国保护部队根据安全理事会1992年6月29日第7613(1992)号决议,1992年6月30日第7624(1992)号,1992年8月7日第7695(1992)号,1992年9月14日第7766(1992)号,1992年9月14日第7817(1992)号决议予以扩大和加强1992年10月9日,1992年11月10日的7868(1992)和1992年12月18日的7989(1992),分别由:联保部队指挥官,警察部门警察局长,平民组成部分的民政事务主任,联保部队行政指挥和应与政府商定的部队指挥官参谋部高级官员应由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离开。尽管有现行外汇管理条例,联保部队也可将联军部队证明由联合国或参加国提供的薪金和酬金带走,这是合理的余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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