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适用于收入,但第六条第二款所定义的不动产收入除外,如果该收入的接受者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则在另一方进行营业。缔约国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的有效常设机构与支付收入的权利或财产有效地联系在一起。缔约国一方企业在该缔约国另一方通过常设机构进行营业的情况设在该常设机构内的每一缔约国,如果该常设机构是在相同或相似条件下从事相同或类似活动并且是完全独立交易的截然不同的单独企业,则该常设机构应能预期取得的利润(h)“合同制企业的企业”一词。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业,是指由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而缔约国一方居民认为一方或另一方的行为缔约国双方均会或将要为他征收不符合本公约规定的税收,不论这些国家的国内法规定的补救办法如何,他均可将其案件提交给缔约国的主管当局。他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或者,如其案件属于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则为其国民的缔约国。如果该缔约国是居民的公司取得利润或所得从缔约国另一方获得的,该缔约国不得对该公司支付的股息征收任何税,除非该股息是支付给该另一国居民的,或者支付股息的控股实际上与位于另一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关,即使已支付的股息或未分配的利润包括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也无需对该利润征税全部或部分来自该另一国的利润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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