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195O年12月14日第428(V)号决议通过的《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规约》 3规定,除其他外,高级专员应在大会应承担以下职能:在联合国主持下,向符合《规约》规定条件的难民提供国际保护,并通过协助各国政府并得到批准,寻求永久解决难民问题的方法在有关政府中,有一些私人组织为这些难民的自愿遣返或在新的民族社区内的同化提供了便利。政府应与难民专员办事处达成协议,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免除难民专员办事处官员,特派专家以及代表联合国难民署在条例或其他法律规定中提供服务的人员可能会干扰行动和cts,并应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其他便利,以迅速有效地执行难民署在该国境内的难民人道主义方案。难民署与政府之间因本协定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端均应可以通过谈判或其他商定的解决方式友好解决,否则应经任何当事方要求将此类争议提交仲裁,每一方应任命一名仲裁员,如此任命的两名仲裁员应指定第三名仲裁员,该仲裁员应为第三名仲裁员。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是联合国的附属机构,应具有法人资格,并应有权:政府与难民署在国际领域的合作对难民和难民署关注的其他人的保护和人道主义援助应根据《难民署规约》和其他规定联合国机关通过的与难民署有关的优先决定和决议,特别是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第2条,其中提到了国家当局与联合国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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