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考虑到两国人民之间的传统友谊,意识到和平利用核能的重要性日益提高,并深信两国在和平利用方面的合作核能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人民的福祉具有重要贡献。缔约一方提供的任何材料,装置或设备,或由其使用产生的任何材料,应仅用于和平目的,当事各方应酌情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缔结相关的安全保障协定。如果材料,装置或设备受保障,则只有在第三国缔结协定的情况下,方可转让与国际原子能机构(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签订的保护协议,其类型与适用于此类材料的缔约各方应根据每个国家的要求和优先事项进行合作,以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发展和应用,并铭记自然,人力,技术和资本资源的各自可得性并铭记两国政府于1971年4月1日签署的《技术合作基本协议》 2以及在西班牙和巴西生效的国际协定以及法律,法规和其他法律规范。核能需要与科学技术发展相适应的特殊法规,这应体现在该领域国际合作的特殊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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