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是否有权在1991年11月采用“临时解决方案”,并于1992年10月开始使这一制度生效,委员会独立专家工作组的报告对此作了说明。 (1992年11月23日,欧洲共同体,匈牙利共和国,捷克共和国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在捷克斯洛伐克领土上对1851,7公里河公里处的多瑙河进行封顶,对水和航行路线造成后果)考虑到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和匈牙利共和国关于实施和终止1977年9月16日在布达佩斯签署的《关于Gabcikovo-Nagymaros弹幕系统建设和运行的条约》 2及其有关文书(以下简称“ 《条约》),以及关于“临时解决方案”(a)的构建和运行不迟于向国际法院书记官长通报本特别协定之日起十个月内,缔约双方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四十条第1款向国际法院提交第二条所载问题。法院认为,捷克斯洛伐克代表团和匈牙利代表团均表示致力于将与Gabcikovo-Nagymaros项目有关的分歧提交给具有约束力的国际仲裁或国际司法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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