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希望确定在其职权范围内该办事处应在该国代表的条件和条件,因此,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签订了该协定。联合国通过的《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规约》联合国大会195O年12月14日第428(V)号决议3尤其规定,高级专员应在大会的授权下行事,在联合国的主持下承担提供国际保护的职能。国家,属于《规约》范围内的难民,并通过协助政府并在适用的前提下寻求永久解决难民问题的办法在有关政府的支持下,私营组织为便利此类难民的自愿遣返或在新的民族社区内的同化提供了便利。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是联合国大会根据以下规定设立的附属机构《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二条是联合国的组成部分,其地位,特权和豁免受大会于1946年2月13日通过的《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的管辖。 ,4。本协定体现了难民专员办事处在其职权范围内与政府合作,在该国开设办事处,并执行其国际保护和人道主义援助职能以有利于其难民和其他人的基本条件。政府与难民署在国际保护和人道主义方面的合作对难民和难民署关注的其他人的援助应根据《难民署规约》,联合国机构通过的其他有关难民署的有关决定和决议以及《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35条进行19512年的难民和《 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第2条。...
关于联合国保加利亚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协定pdf预览版关于联合国保加利亚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协定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