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国均对死者的遗产征收关税的权利,对于在该人去世时所在国的计算义务的权利,应适用以下规定:计算所得的金额不得超过如果死者的全部遗产已在该州缴纳的税额之和与该州仅征收关税的应缴税额之差。如果债务负担了适用第三条或第四条或由该财产担保的死者遗产的债务,则该国有权对该死者遗产征税应当从该国有权征税的遗产或其他资产中扣除此类债务。如果可以证明,两国税收当局采取的行动导致税收征税,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受双重征税影响的任何人都有权向死者在其去世时被视为住所地的国家提出索赔。到上述死者应被视为已住所的国家,或者如果该死者可以在两个国家都被视为住所,则住所问题应通过该死者主管当局之间的特别协议解决。两国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应由一个国家减免的债务超过该国有权征税的所有资产的价值时,超额的债务应为从另一国应课税资产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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