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基金协定,用于向开发计划署提供援助,以协助复员方案的莫桑比克共和国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地名,援助,支付,金融
登记号码:30292
签署年份:1993-09-28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丹麦,联合国(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保管国家:职权国家
文本语种:英语
信托基金应支付相当于特雷特基金会所有项目支出的3%的款项,该款项应根据开发计划署的条例,细则和指示由开发计划署用于偿还由信托基金提供的支助服务鉴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以下简称“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已同意在莫桑比克实施一个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到“该项目*”),该项目在本协议的附件A中进行了概述,并在项目文件“对莫桑比克复员方案的TRUST基金协议1的支持中,对开发计划署一般信托基金的捐款提供了更详尽的描述”莫桑比克关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丹麦国际开发署之间的复员方案的公告机构(DANIDA)。开发计划署应使用该信托基金,以支付项目文件中规定的项目费用以及以下段落中指定的与之相关的支持服务费用。依照本协定和项目文件履行开发计划署和执行机构职责的情况,应取决于开发计划署是否根据上述第一条第2款收到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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