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协议提供的,生成的或以其他方式获取的所有非公开发布的信息,无论是否分类,提供,生成或以其他方式获得,包括根据第四条提供的信息,均应遵守以下条件,并应永久粘贴这些条件的通知在明显的地方或方式下记录所有交换的信息:缔约各方应在不影响现有商业安排的情况下,在可行的情况下,在遵守其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惯例及其国防利益(包括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尽其所能为了国防科学和技术的目的,为促进互惠互利而努力,鼓励与研究和开发有关的合作活动,包括知识产权和信息的流通和使用,以及通过人员配备等方式开展合作科学和技术计划4。 。努力在不违反其披露政策和任何私人权利的情况下交换必要的或对实施科学技术合作计划有用的信息,并且缔约双方应交换所产生的所有信息。接受方不得更改未经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分类信息或销毁分类信息。“生成的信息”是指根据协作科学技术程序生成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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