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在缔约另一方领土上进行投资而遭受的战争或其他武装冲突,革命,国家紧急状态,叛乱或骚乱引起的损失,应由缔约一方的投资者给予。后者的待遇不逊于该缔约方给予任何第三国的投资者的待遇。该缔约方的投资者在另一缔约方的领土内进行的投资,该缔约方应接受下列原则的适用:从第一缔约方向已发行担保中支付第一笔款项开始,第一缔约方就投资者的经济权利而不是财产权而代位求偿。每一缔约方应在其法律的约束下和法规,保证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转移其持有的投资和收益缔约一方的领土,包括:如果缔约一方按照其法律和法规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或与该类投资有关的活动的待遇比规定的待遇更为优惠缔约任何一方的投资者进行的投资,应始终被给予公平和公正的对待,并应在缔约另一方的领土上享有最恒定的保护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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