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缔约双方应在双方经济利益的基础上,鼓励和发展芬兰与爱沙尼亚在经济,社会和文化各领域的合作,以促进爱沙尼亚的和谐与平衡发展。第六条本协定应在缔约双方互相通知已满足生效的法律要求的日期之后三十天生效。缔约双方应每年在芬兰-爱沙尼亚合作小组中就联合合作计划举行会议,批准实施审查以及包括部门计划和议定书在内的现有合作。第三条缔约各方应根据自己的程序提名一个协调机构,以促进联合计划的编制。以本协定和芬兰为基础的项目从事此类项目的员工以及熟食店由芬兰国家预算中预留的拨款提供资金的服务和服务,应按照爱沙尼亚税法以及两国之间关于税收的双边协议的约定,接受免税,关税和其他费用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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