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一方或其机关之一根据对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所给予的担保向其任何投资者付款时,缔约另一方应在不损害缔约一方权利的前提下,根据第8条的规定,前缔约方承认该投资者的任何权利或所有权转移到前缔约方或其机关,并承认前缔约方或其机关对任何此类权利或所有权的代位。(1)术语“投资”是指缔约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投资的各种资产,但条件是该投资是按照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进行的,包括(4)就本条第(3)款而言,是指根据一个缔约方的法律和在发生争端之前,多数股份归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所有,应根据该《华盛顿公约》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乙)项,视为缔约另一方的法人。一,缔约一方应按照其在外国投资领域的一般政策,在其领土内促进另一缔约方的投资者在该国进行投资,并应根据其立法接受这种投资。出租人是另一缔约方的国民或在该缔约方的领土内有住所的法人,在另一缔约方的领土内供承租人支配,应给予与投资同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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