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一方的渔船在依照本协定在另一缔约方的渔业管辖范围内捕鱼时,应遵守为该种渔业确立的养护措施和其他条款和条件,并应遵守法律和缔约一方关于渔业的规定。缔约一方有关当局应将缔约任何渔船的名称,注册号,拟使用的渔具及其他有关详情通知缔约另一方有关当局。打算根据本协定第一条在另一缔约方的渔业管辖范围内捕鱼的第一个提到的缔约方。缔约方根据本协定第二条确定的总允许捕捞量表明,该捕捞量超过该缔约方的捕捞能力,考虑到此种准入不应影响其他国家在以下方面的利益,经适当磋商后,可按第一提到的缔约方确定的条款和条件,准许缔约另一方的船旗参加捕捞,以捕捞此类多余的数量缔约一方渔船应每天输入有关渔场,捕捞努力量和捕捞日志的有关数据,并应在缔约另一方渔业管辖区通行期间始终随时可供查阅每艘渔船均应以该缔约方规定的方式和时间,以无线电方式报告缔约另一方渔业管辖范围内的渔业的开始和完成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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