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各方的主管当局根据缔约各国的现行法律,应在对等的基础上,在建立代表处,局,局以及技术和服务地点的经济实体方面提供有利条件旨在促进互惠贸易和提供服务,也有助于解决经济合作领域的其他问题。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希望在平等和互利互惠的原则基础上为贸易关系与经济合作的和谐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的各缔约方”决定缔结本条约,并商定如下:与爱沙尼亚共和国或波兰共和国参与区域或次区域经济组织,关税同盟或自由经济区(包括自由贸易区)的国家,这些国家已经存在或将来可能建立。缔约双方应在其权限范围内,并根据每一缔约国的现行法律进行合作,以在国民经济领域,特别是在工业,农业,运输,海洋经济领域进行合作活动(捕鱼,航行,造船和修船),建筑,贸易,金融,银行,旅游,健康保护和自然环境保护。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与波兰共和国有关贸易的条约1和经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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