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如果投资人通过本条第1款(c)项所涵盖的实体进行投资,且该投资人持有参股,则该投资者应在这种间接参股的范围内享受本协议的利益。 ,但前提是,如果该投资者根据在其境内进行投资的缔约方缔结的另一项外国投资保护协议援引争端解决机制,则该投资者不得享受本协议的利益。本协议也适用于缔约一方投资者在生效之前或之后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所作的投资,但不适用于在生效前发生的与投资有关的任何争端或对该项投资的任何主张(5)如果在本条第(3)和(4)款规定的情况下,国际法院院长是被禁止履行上述职能,或者如果他是任何一方的国民,则任命应由副总统提出,如果副总统被阻止,或者如果他是任何一方的国民,则任命应当由法院最高法院法官(非缔约任何一方国民)作出,这种待遇不得逊于缔约一方对其本国投资者在其领土内进行的投资所给予的优惠,也不比缔约双方给予的待遇优待。缔约方,由最惠国国家的投资者在其领土上进行的投资,如果后者的待遇更优惠的话。如果缔约任何一方的国内法或国际法规定的义务在缔约双方之间目前存在或在此后确立本协议包含一项规章,无论是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对某项待遇的一般或特定授权投资,比本协议所规定的有利条件,该法规应在更有利于本协议的范围内。...
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pdf预览版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