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指定爱沙尼亚共和国经济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为本协议的执行机构。缔约双方保证,未经缔约双方提供的科学技术信息或数据的正式同意,缔约双方或其代表在本协议框架内获得的科学技术信息和数据将不会转移给任何第三方。缔约双方应根据本协定范围内缔结的协议或合同,促进两国有关政府部门和企业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共和国政府之间的科学和技术合作协定1 ESTO NIA与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约双方应促进两国之间科学技术合作的发展,并应确定这种合作的方向。...
科技合作协定。pdf预览版科技合作协定。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