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建立根据本协定开展的合作活动,混合委员会应每两年在两国中的每个国家轮流举行一次会议,除非双方协议另有决定,双方也可以要求国际组织参加符合本协定所设想的合作方式的方案和项目的筹资和执行工作。在本协定框架内进行的所有方案,具体项目和科学技术合作活动均应由各机关决定并执行。本协定所规定的合作应根据缔约双方通过的项目和方案的目标,采用以下方式进行:。进口的货物,材料,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根据本协议,突尼斯或西班牙的领土不得转让除非双方之间事先达成协议,否则无论是付款还是免费都不得转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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