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一词是指附件A中所列的协议或其他财务安排,其原始日期为合并期间,并且与以下内容有关:)授予塞内加尔政府或其担保所涵盖的商业信贷,该商业信贷信贷由美国或其机构提供担保,最初包括一年以上的分期付款,并且是根据1981年7月1日之前签订的协议作出的。(b)美国或其机构向银行提供的贷款。塞内加尔政府或其担保原本具有超过一年的合同是根据1981年7月1日之前缔结的协议授予的。代表于1981年10月13日在巴黎经某些国家(包括美国)的同意并得到塞内加尔代表的批准,美国和塞内加尔特此同意合并和重新安排塞内加尔对欠美国政府或其机构的债务的某些付款,或作担保或根据本协议的规定由美国政府或其机构保险。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比利时,加拿大,丹麦,西班牙,美利坚合众国,法国,意大利,挪威,瑞典,瑞士和瑞士(以下简称“参与债权国”)于1981年10月12日至13日在巴黎与联合王国政府的代表举行了会议,塞内加尔政府将对该国的外债偿还要求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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