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临时拘留或引渡请求中附有要求扣押由指称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或可能作为证据的文件,金钱或其他物体的请求,则被请求国应将这些物体收集并存放在清单中,以作以下用途:在准予引渡后,即使不可抗力阻止了引渡,除非被请求国的法律禁止这种引渡,否则在请求引渡的罪行已在请求国领土以外实施的情况下国家,应准予引渡,条件是请求国有权审判引起引渡请求的罪行并就此作出判决。如果要在其法律规定了最低和最高刑罚的国家之间进行引渡,则该罪行要求引渡的,应根据要求的法律和要求被拘禁的国家平均被剥夺自由至少两年。如果在适用引渡的情况下,一国不交付被寻求者,则被请求国应在其法律或其他条约允许的情况下有义务起诉他所指控的罪行,就好像是在其领土内犯下的罪行一样,应将作出的判决通知请求国。当有关罪行在本国应受惩处时,缔约国不得予以引渡。除非被请求国先前已通过外交渠道从请求国获得请求权,否则请求国应以死刑,无期徒刑或有辱人格的刑罚给予请求国充分保证,不会对被谋杀者施加上述任何刑罚否则,如果实施此类处罚,则不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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