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有第1条第(b)(ii)和(iii)项的规定,在爱沙尼亚或瑞典或在拉脱维亚或立陶宛本议定书所指的原产产品适用于所称原产地在第1条第1款(b)iii项中,并从本协定的一个缔约国出口到位于同一州或在出口国未曾进行过的工作或加工,超出本协定所述范围的工作或加工保留第5条第5款的原产地。为实施第1款的目的,使用了原产于爱沙尼亚和瑞典或原产于拉脱维亚和/或立陶宛的一个或两个国家的产品,且这些产品未经过加工或在出口国进行的加工超出了第5条第5款的范围时,原产地由具有最高海关价值的产品确定,或者,如果未知或无法确定,则由最高确定价值的产品确定从爱沙尼亚或瑞典寄出在爱沙尼亚,瑞典,拉脱维亚或立陶宛以外的国家进行展览并在展览会之后出售以进口到爱沙尼亚或瑞典的商品,应从进口中受益。达成协议,条件是货物符合本议定书的要求,以使其能够被承认为原产于瑞典或爱沙尼亚,并提供使海关当局满意的证明:.l证书必须在货物出境后的四个月内提交出口国海关按照签约国规定的程序,将其签发给进口货物的进口国海关的日期。该协定的生效日期正在爱沙尼亚或瑞典运输或在临时仓库,保税仓库或法国ee区域可以被视为原产产品,但须自该日期起四个月内,向进口国海关提交追溯追溯的原产地证明以及提供有关情况的佐证的文件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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